(2017)鄂0111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049号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野芷湖西路3号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期大门。法定代表人:邓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伟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汪泓,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