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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049号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野芷湖西路3号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期大门。法定代表人:邓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伟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汪泓,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