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104号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萍,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2号2-4-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