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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伟琦与葛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琦,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琦,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葛建军,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琦与被执行人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葛建军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敖宝泉审判员张天罡审判员初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