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312号罪犯王帅,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他犯已付二万零二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9)陕刑执字第368号和(2012)陕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帅的刑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14)宝中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以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八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