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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彭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彭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769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被告彭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彭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晓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晓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对被告彭志忠的起诉。本案受理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易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