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传杰与马晓丽、马小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杰,马晓丽,马小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584号原告:陈传杰,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源县。被告:马晓丽,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被告:马小娟,女,回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原告陈传杰诉被告马晓丽、马小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陈传杰承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