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许益宁与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祁昌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许益宁,祁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坡、王珍,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益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祁昌志,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许益宁与祁昌志、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对本院(2017)苏0707执104号之一“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SQD-2000双螺旋速冻机1套、脱盘机(两面加冰)1套”的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称,借款人是祁昌志,不是异议人,应当扣押祁昌志财产,而不是扣押异议人财产。要求撤销查封裁定。申请执行人许益宁称,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确认异议人是被执行人,要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许益宁与祁昌志、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707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SQD-2000双螺旋速冻机1套、脱盘机(两面加冰)1套。被执行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不是判决义务履行人不该查封其财产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7)苏0707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另查明,(2017)苏0707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6)苏07民终34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的有执行内容条款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祁昌志连带支付许益宁款109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2016)苏07民终3459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有执行内容条款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祁昌志连带支付许益宁款109万元及利息。因此,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苏0707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SQD-2000双螺旋速冻机1套、脱盘机(两面加冰)1套。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万方绪审 判 员 冯 晔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