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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吕建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吕建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6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负责人:顾恩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威、刘菲,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花园中路。负责人:孙政行,总经理。被告:吕建胜,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藕湾西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吕建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云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