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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51刘士红与丁乐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红,丁乐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红,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区。被执行人:丁乐军,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军,1967年3月14生,汉族,住东辛农场金色家园大门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士红与被执行人丁乐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