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422135378M。法定代表人黄成雁,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波,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亚平,女,生于1959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2827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亚平理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104%支付利息(扣减已经支付的50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刘亚平未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威严,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亚平在来凤县社保局退休工资账户(邮政银行来凤县支行,账号:60×××95)予以查封、冻结,其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4902元(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为33727元、一审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