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秋歌与陈彩瑞、贾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歌,陈彩瑞,贾小龙,马玉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834号原告:李秋歌,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侯士林,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陈彩瑞,女,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贾小龙,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马玉娥,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李秋歌与被告陈彩瑞、贾小龙、马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秋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歌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彩瑞、贾小龙、马玉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歌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代理审判员 郑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建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