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7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55王雯与钱亮、顾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雯,钱亮,顾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7552号之二原告:王雯,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敏,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亮,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顾军,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雯与被告钱亮、顾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雯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4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48元,由原告王雯承担。审 判 长 陈 瑾审 判 员 张花锋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