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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7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55王雯与钱亮、顾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雯,钱亮,顾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7552号之二原告:王雯,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敏,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亮,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顾军,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雯与被告钱亮、顾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雯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4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48元,由原告王雯承担。审 判 长  陈 瑾审 判 员  张花锋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