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延边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延边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22号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69号。法定代表人:吕伟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森森,副总经理。被告:延边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园西街。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延边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8元,退还给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