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霞与被告南京思本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南京思本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901号原告:高霞,女,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911772651。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星,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证号10011704110201。被告:南京思本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57号521室。法定代表人:车德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0338039。原告高霞与被告南京思本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高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霞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光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