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会海与帅华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海,帅华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822号原告:罗会海,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帅华叶,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罗会海与被告帅华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会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华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会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装修工程返还款3199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由被告对原告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奥林清华小区20幢1604室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28000元。装修完工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应按每月返还原告5333元,共6个月的返还款,总计31998元,应于2017年5月6日全部返完,被告于2017年3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装修返款21332元,2017年4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装修返款1066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罗会海针对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举出证据为: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6号签订了施工协议,原告将工程包给被告,待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分12个月返还原告总工程款的50%。证据三、欠条二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返还款31998元。被告帅华叶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会海与帅华叶于2016年5月6日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帅华叶承建罗会海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小区××室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28000元,合同生效后罗会海付工程总造价的80%,油漆进场付1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完工罗会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两年,罗会海享有帅华叶2016年2月28日做活动的分12个月返还工程总造价的50%的优惠政策,平均每月返还5333元,从合同签订后下一个月开始返还给罗会海,连续返还12个月,直到返还总造价的50%截止。该工程于2016年11月18日结束后,经罗会海与帅华叶结算,帅华叶欠罗会海6个月的工程返还款31998元未付。2017年3月4日帅华叶给罗会海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罗会海装修返款共计4个月,每月伍仟叁佰叁拾叁圆,共计贰万壹仟叁佰叁拾贰圆(21332元),(16年12月,17年1月、2月、3月),帅华叶,2017年3月4日”。2017年4月8日帅华叶给罗会海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罗会海装修返款壹万零陆佰陆拾陆圆(10666元),为2017年1月、2月的返款,奥林清华20幢1604室,帅华叶,2017年4月8日”。罗会海多次向帅华叶催要,帅华叶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帅华叶承建原告罗会海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小区××室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帅华叶欠原告罗会海装修返还款31998元,有被告帅华叶给原告罗会海出具的二张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帅华叶欠原告罗会海的装修返还款,应及时归还,不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罗会海要求被告帅华叶偿还装修工程返还款319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帅华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罗会海装修工程返还款31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帅华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