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陈雄、任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陈雄,任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102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张定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婷,系该行职工。被告:陈雄,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任艳,女,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告陈雄、任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于2017年6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雄、任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