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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红亮与陈继学、南陵县华峰纸管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亮,陈继学,南陵县华峰纸管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95号原告:肖红亮,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陈继学,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南陵县华峰纸管厂,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永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66855088E。法定代表人:陈继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城关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849780616D。负责人:高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亮与被告陈继学、南陵县华峰纸管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亮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红亮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亮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