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谷云峰、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谷云峰,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孙绍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该中心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谷云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颖,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谷云峰、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被执行人谷云峰、李颖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款217444.76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谷云峰、李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云峰、李颖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谷云峰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颖的房屋,除被查封的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744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162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