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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华林与黄朝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林,黄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林,农民。被执行人:黄朝阳,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华林与黄朝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朝阳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