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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6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丽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赵丽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6民初640号原告: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左照六组。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被告:赵丽娟,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郑州华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