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风芹申请执行陈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风芹,陈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蔡风芹,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磨群,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蔡风芹申请执行陈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磨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凤琴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至)。申请人蔡风芹于2017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09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