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国、武国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国,武国生,晏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国,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武国生,男,1982年5月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晏宗芳,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皂甸村。本院在执行刘立国与武国生,晏宗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国生,晏宗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国生、晏宗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请执行人刘立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高东明执行员 翟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