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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秀红与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红,张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47号原告:申秀红,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生,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梁鹏举,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秀红诉被告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申秀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秀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秀红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申秀红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袁玉帅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丽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