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秀红与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红,张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47号原告:申秀红,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生,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梁鹏举,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秀红诉被告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申秀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秀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秀红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申秀红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袁玉帅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丽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