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闫文静、靳现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文静,靳现清,程林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文静,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现清,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强、于滨,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林只,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闫文静因与被上诉人靳现清、程林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向闫文静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文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