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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解瑞美、孙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瑞美,孙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解瑞美,女,汉族,1956年11月1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启波,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瑞美与被执行人孙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