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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得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申857号王得文诉沈丘县周营乡人民政府、沈丘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豫16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得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得文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