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传娥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传娥,刘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传娥,女,汉族5。被执行人刘忠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传娥与被执行人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刘忠良分四次偿还原告成传娥借款22万元本金及11万元利息,共计3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忠良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成传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11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良给付申请人成传娥11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本次申请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