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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平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平,绰号钟二娃,男,1980年3月11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世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钟平经高县落润乡刘宗华介绍,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高县落润乡振武村大屋基组万华兴的自留山林内(小地名:烂田坝)的林木,在未办理采伐��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两天后就组织雇请工人万某1、黄某某等人进行砍伐和搬运,被告人钟平将木材外运销售他人,得到木材款共计6800元。案发后,根据农户万某2对采伐现场的指认,经高县林业技术部门鉴定,现场被伐林木105株(马尾松、丝栗子等杂木),蓄积26.2903m³。被告人钟平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指控认定被告人钟平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钟平出售上述木材获利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平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证人证言、作案工具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将自己购买的林木擅自砍伐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平将砍伐的林木以6800元出售后获取的除去购买成本2500元之外的差额部分款额即43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钟平在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钟平违法所得4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 晖人民陪审员  陈善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