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佳发针织制衣厂与郑之怡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之怡,南京佳发针织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之怡,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佳发针织制衣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号。负责人:李晓健,该厂厂长。上诉人郑之怡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佳发针织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之怡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之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枫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