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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李中和、何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李中和,何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占平,行长。被执行人:李中和,男,1955年1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何国胜,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李中和,何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