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饶平江与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平江,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17号申请人饶平江,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饶军,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饶平江申请执行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饶平江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饶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00元,及自2015年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5元、执行费2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饶军履行现金2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