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0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男,1972年11月21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黄健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1年1月被原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700元、于2013年6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黄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健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黄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钢印号提取记录、产品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