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必贵与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必贵,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36号原告:许必贵,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光,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法定代表人:蒋万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旭辉,公司员工。原告许必贵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许必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必贵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必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必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必贵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