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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春华、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春华,张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214号原告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富力海洋国际23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0371-0。法定代表人李思廉,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伟,男,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59号7-4。被告廖春华,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涛,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春华、张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4元,减半交纳9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正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