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3民初667号原告陈某1,女,现年3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陈某2,男,现年3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1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