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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杨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杨芳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819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杨芳燕,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杨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被告杨芳燕已经将所欠物业费交清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