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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小党与韩小波、孟小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党,韩小波,孟小燕,李红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28号原告:韩小党,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住修武县。被告:韩小波,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孟小燕,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住修武县。被告:李红利,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生,住博爱县。原告韩小党与被告韩小波等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