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369马卫根与孟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根,孟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369号申请执行人马卫根,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孟首平,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马卫根诉被告孟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孟首平结欠原告马卫根80000元,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于每月30日前各向原告马卫根支付8000元,自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于每月30日前各向原告马卫根支付8000元。二、若被告孟首平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孟首平还需向原告马卫根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马卫根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任何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孟首平承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马卫根。因被告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28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红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