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莫国锋与钟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锋,钟翠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069号原告:莫国锋,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钟翠平,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国锋诉被告钟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国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翠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莫国锋自愿以其所有的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冲支行账户上(账号:62×××36)的存款30000元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国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钟翠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莫国锋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冲支行账户上(账号:62×××36)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