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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周晓云、严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周晓云,严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756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负责人:陈茂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云,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严海波,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被告周晓云、严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