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942号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工业大道49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11836586。法庭代表人:吴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生,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津南,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琪环(龙山路入口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26067F。法定代表人:杨志平。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富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生,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家居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模具制作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定金50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依合同约定,从2016年1月2日开始计算,模具延期交付一天则应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但该计算方法过高,原告请求按30000元计算);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被告签订一份模具制作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一套模具,原告应于合同签订的当天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定金,被告于原告交付定金后的30天交付模具;合同还就模具的标准、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5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模具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依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告在收到函件的五天内履行交付模具的义务,否则原告将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要求被告四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收到函件后依然未履行。为此,原告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富翔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在交付模具时存在延期的事实,主要是由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准确判断模具制作的数据,造成延误。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25000元,且可以适当赔偿一点违约金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家居乐公司(合同甲方)与富翔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模具制作合同,约定家居乐公司委托富翔公司制作模具,制作费用为50000元;乙方应对产品成型工艺、模具结构及制作进行分析,如有问题及时同甲方取得联系;模具的交货期为支付定金后30天内交付;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当天内,甲方支付25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当天起计算交货期;模具经甲方确认后,模具生产完毕前通知甲方备货款,出货时再付总额20000元协议款,模具交付达3个月成品时再付货款5000元协议款结清;模具交货延期1天扣违约金每天1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家居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支付预付款25000与给富翔公司,并由富翔公司出具一份收据给家居乐公司,载明:今收到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订购(低凳塑胶模具)预付款25000元。因富翔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模具,家居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家居乐公司委托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向富翔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律师函中载明:1.富翔公司立即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履行交付义务;2.如收到函件后五天内仍未履行,则双方解除合同,并应向家居乐公司双倍定金,及承担逾期违约金等。同年4月10日,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又向富翔公司发出一份关于解除模具制作合同通知,解除与富翔公司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并要求富翔公司3日内支付双倍定金及支付违约金。后富翔公司仍未履行交付模具、双倍支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实体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家居乐公司与富翔公司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家居乐公司与富翔公司均应恪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家居乐公司依约向富翔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5000元,但富翔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2017年1月2日前向家居乐公司交付模具。2017年3月29日,富翔公司收到家居乐公司委托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后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富翔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家居乐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向富翔公司发出通知解除模具制作合同,现家居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并认定模具制作合同已于2017年4月10日解除,富翔公司应向家居乐公司返还预付款25000元。因富翔公司在履行模具制作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据模具制作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家居乐公司主张富翔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逾期违约金30000元。本院认为,模具制作合同虽有约定家居乐公司支付定金后,模具应在30天后交付,但结算方式只约定25000元是作为预付款,且收款收据也是显示收到家居乐公司的预付款,并未载明定金,应视为未约定定金条款,家居乐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延期交付模具应每天1000元计付违约金。诉讼中,富翔公司认为该违约金的计算过高,应予调整,且家居乐公司也为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从缴纳预付款之日起,以已付预付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于2017年4月10日解除;二、被告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5000元;三、被告中山市富翔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12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共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小欢赖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