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2日19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Q×××××中型普通客车,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舆县郭楼镇交警大队门口附近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彭新旺相撞,致使彭新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新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谅解书、调解书、调解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条、保证书,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4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