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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白忠录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胜,白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285号申请人王文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忠录,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文胜与白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我院执行人员对其名下财产通过内部网络查控、当地各大银行及房管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我院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