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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明芳与陈德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明芳,陈德书,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明芳,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书,女,194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审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火神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8984X4。法定代表人:陶明芳,董事长。上诉人陶明芳与被上诉人陈德书、原审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4650号民事裁定,驳回陶明芳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陶明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陶明芳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号附X号X幢X单元X-X,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陶明芳与被上诉人陈德书、原审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出借人陈德书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