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岁全、迟万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岁全,迟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8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岁全,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西和县,住青岛市市北区,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迟万宝,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青岛市市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岁全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迟万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岁全、迟万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岁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迟万宝冰毒一包,约0.8克。2、2017年1月3日半夜,被告人杨岁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迟万宝冰毒一包,约0.8��。3、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杨岁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迟万宝冰毒一包,约0.62克。在交易过程中杨岁全被民警当场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秦某(已逮捕,下同)、庞俊杰(在逃,下同)吸食冰毒;2、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秦某、庞俊杰吸食冰毒;3、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秦某、庞俊杰、吴晓(在逃,下同)吸食冰毒;4、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迟万宝���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5、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6、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7、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杨岁全贩卖毒品3次2.22克;被告人迟万宝容留他人吸毒7次17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岁全贩卖冰毒,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万宝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万宝系立功。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岁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迟万宝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岁全、迟万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岁全认为其第三次贩卖毒品系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岁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迟万宝冰毒一包,约0.8克。2、2017年1月3日半夜,被告人杨岁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迟万宝冰毒一包,约0.8克。3、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杨岁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迟万宝冰毒一包,约0.62克。在交易过程中杨岁全被民警当场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秦某(已逮捕,下同)、庞俊杰(在逃,下同)吸食冰毒;2、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秦某、庞俊杰吸食冰毒;3、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秦某、庞俊杰、吴晓(在逃,下同)吸食冰毒;4、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5、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6、2017年1月2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7、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迟万宝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家中容留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杨岁全贩卖毒品3次2.22克;被告人迟万宝容留他人吸毒7次17人次。另查明,2017年1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将迟万宝抓获,迟万宝供述其从杨岁全处购买冰毒,迟万宝在民警控制下再次给杨岁全打电话,约其购买冰毒,后民警将杨岁全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岁全处扣押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0.62克。从迟万宝处扣押吸壶一个、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0.41克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和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实证据保全及扣押的情况。4、物证照片,证实贩卖冰毒的转账及微信记录情况。5、呈报控制下交付申请,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岁全实行控制下交付的情况。6、称重笔录,证实对毒品进行称重的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二被告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迟万宝容留其吸毒的事实。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迟万宝容留其吸毒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迟万宝容留其吸毒的事实。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告人迟万宝容留其吸毒的事实。5、证人迟某的证言,证实保利香槟国际10号楼1单元2001户由迟万宝居住。(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岁全的供述,证实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2、被告人迟万宝的供述,证实其容留他人吸毒及杨岁全贩卖毒品的事实。(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辨认情况。(五)检查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检查证,证实对被告人迟万宝住处进行检查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岁全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迟万宝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杨岁全所提其系第三次贩卖毒品控制下交付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迟万宝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岁全、迟万宝均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岁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迟万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1.03克、吸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栾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