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段新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段新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73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法定代表人:金相默,代表理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新民,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段新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人民陪审员 王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