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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彦东与刘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东,刘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883号原告:马彦东,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山东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马彦东与被告刘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马彦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彦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东撤诉。审判员  谢子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