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彦东与刘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东,刘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883号原告:马彦东,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山东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马彦东与被告刘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马彦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彦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东撤诉。审判员 谢子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