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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逯春霞、王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逯春霞,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逯春霞,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北关大街东顺渠巷**号。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北关大街东顺渠巷**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逯春霞、王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10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逯春霞名下房屋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故短期内暂无法处置完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