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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倪某(系原告陈某之母),女,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6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