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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艳训与王晓丹、陈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训,王晓丹,陈言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192号原告:王艳训,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丹,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言仁,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王艳训与被告王晓丹、陈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辉、被告陈言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晓丹、陈言仁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700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截止于2017年2月利息尚欠5700元,自2017年3月起至2017年4月止利息3000元,之后的借款利息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王艳训与王晓丹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5日,王晓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艳训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期间王晓丹向王艳训偿还了部分利息,截止2017年2月尚欠利息5700元。2016年7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王晓丹确认尚欠王艳训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由王晓丹出具一份借条交王艳训收执,之后王艳训多次向王晓丹催讨至今本息未还。王晓丹与陈言仁是夫妻关系,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故王艳训有权要求两被告偿还本息。陈言仁辩称:本案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王晓丹向王艳训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期间王晓丹向王艳训偿还了部分利息,截止2017年2月尚欠利息4200元。2016年7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王晓丹确认尚欠王艳训本金人民币10万元,由王晓丹出具一份借条交王艳训收执。之后王艳训多次催讨至今本息未还。本院认为,王艳训与王晓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王艳训的陈述在案佐证,予以确认。被告陈言仁庭审中辩称,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利息。关于原告王艳训诉请的利息,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王晓丹都有陆续转入王艳训账户的款项,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转入王艳训账户之用途,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借款是发生在王晓丹与陈言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晓丹、陈言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艳训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200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即截止于2017年2月利息人民币4200元,2017年3月起至4月止利息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王晓丹、陈言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灵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来自: